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证辖区企业用工具有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灵活度,快速妥善处理因裁员引发的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通过对拟裁员企业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服务,及时化解可能由裁员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裁减人员方案已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实施裁员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
(二)裁减人员方案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但企业裁员人数和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由此引发的争议。
(三)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为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四)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在裁员过程中执行优先留用人员政策引发的争议。
(五)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在裁员后六个月内执行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政策引发的争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指导企业裁员方案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处理裁员争议时,积极与局劳动关系股、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裁员争议处理过程要与全局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二)预防为主,重在化解。按照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的要求,通过相关股室、经办机构与仲裁机构对裁员方案报告的信息共享机制,对裁员引发劳动争议风险隐患的提前排查,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等渠道实现矛盾苗头早发现,及早主动防范,争取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三)畅通渠道,及时处理。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仲裁法律援助等措施引导裁员争议进入调解仲裁途径,通过“一站式”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互联网+调解”、“人社+工会”调解、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畅通网上仲裁申请等措施拓宽调解仲裁申请渠道。对裁员引发的争议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处理,压缩办案时限,确保裁员争议及时化解。对争议达成协议的,及时出具仲裁调解书。另外被裁员的员工若已缴纳失业保险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有求职需求的可以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进行岗位推荐,寻找合适的工作。
四、程序和方法
(一)及早发现。对于裁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的,局劳动关系股应当将相关信息与调解仲裁机构共享。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劳动争议形势分析研判工作,调解仲裁机构及时对双方开展法律咨询。
(二)主动化解。调解仲裁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机制和劳资双方对话沟通机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开展多方协调,做好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政策释明工作。如裁员企业同意,调解仲裁机构可以入驻企业,现场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注重调解。发挥调解基础作用,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各级调解组织在仲裁机构的指导下,对裁员争议优先受理,优先组织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力争调解组织受理时限压缩至 3 个工作日,处理时限压缩至10日内。
(四)及时仲裁。对裁员引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立案审查期限力争压缩至 1个工作日,处理时限力争压缩至25日以内。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有关事项,并一次性送达仲裁文书。注重开展仲裁调解的原则,贯穿案件处理过程始终,在立案前调解、开庭前、开庭中、庭审后皆可调解,确保裁员争议妥善处理,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决。适时开展流动仲裁,开展上门服务,减少劳动纠纷双方维权成本。对符合终局裁决的案件实行终局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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