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服务劳动者打零工需求,保障零工驿站有序依规运营,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 号),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推进零工驿站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川市零工驿站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科学规划,驿站建设逐步覆盖社区、乡镇、村组等各级行政区域,为零工务工方和用工方提供线上线下就业信息供求对接的平台(场所)。
第三条 零工驿站建设应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长效规范”的原则,科学设站,规范赋能,促进灵活就业群体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主要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劳务培训、法律维权等用工求职服务,提供等候休息、对接洽谈及 wifi 共享、热水供应、医疗急救箱等便民服务。
第四条 零工驿站建设按照“综合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对接恰谈区”3 个功能分区,条件允许的零工驿站可以设置技能培训区、休息区等配套区域。
第五条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零工驿站申报认定、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服务指导、管理考核、挂牌摘牌、奖惩激励等工作。
第六条 零工驿站应积极宣传推广“湖北零工驿站”小程序,— 2 —引导用工方、求职者注册使用。负责提供零工政策咨询和用工求职信息登记、收集、发布、平台系统录入等工作,录入信息包括零工用工方单位名称、岗位要求、用工时间、劳务报酬、联系方式和零工务工方姓名、求职意向、薪资要求、联系方式等,并根据需求,精准推介零工务工和用工信息。
第七条 在全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地,能够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可申请挂牌。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
第八条 零工驿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零工驿站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功能区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要求功能完备、设施齐全。能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备休息等候、饮水、急救药箱等设施用品,放置宣传资料、政策手册,公布服务热线,最大程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求职等提供便利。
(二)零工驿站管理制度完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能为雇主和求职人员提供信息发布、技能培训、法律维权、政策咨询等相关的公共服务。第九条 零工驿站申报程序如下:
(一) 申报零工驿站应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 1),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经— 3 —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合格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
(三)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授予“汉川市零工驿站 XX 服务站”标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报告;
(二) 零工驿站运营情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服务场所面积、服务内容或项目等);
(三) 零工驿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四) 服务规范;
(五) 服务规章制度;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零工驿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对零工驿站进行工作指导、技术支持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零工驿站应有具体、细化、可考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服务,不得随意公布、泄露单位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三条 零工驿站应按照“谁收集、谁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对零工务工信息数据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杜绝虚假、诈骗等信息进入各级平台及系统平台。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度对零工驿站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驿站建设、政策体系、管理— 4 —运营、服务保障等方面。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零工驿站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结汇报驿站年度管理运营情况,确保驿站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对零工驿站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后,撤销零工驿站资格(见附件 2)。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汉川市零工驿站(微站)考核标准细则》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零工驿站(微站)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补助,其中零工驿站:优秀 12 万元、良好 10 万元、合格 8 万元。零工微站:优秀 3 万元、良好 2.2 万元、合格 1.8 万元。其补助资金按《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22〕3 号)中“零工驿站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要求,补助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必须用于驿站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不得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