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汉川市零工驿站+零工微站建设,零工市场进一步扩大。为全面提高劳动用工领域矛盾化解能力,有效降低劳动用工风险,方便零工驿站劳资双方维护合法权益,市人社局设立“零工驿站劳动维权”工作室,打造“零工驿站+人民调解+劳动仲裁”新模式,推行“流动仲裁庭”,确保将劳务纠纷化解在第一线。
地址:汉川市山后二路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1室
一、零工与零工驿站劳动争议案
1、基本案情:
马某某经零工驿站介绍,找到一份拣货包装工作,约定工资日结。马某某正常工作两周后,零工驿站告知因该公司业务量减少,该项工作结束,且以工作未满一个月为由,扣除80元作为押金。马某某认为该规定不合理,提出申诉,要求退还押金。市劳动监察机构介入调解。
2、处理结果: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马某某申述后,立即开展调查。约谈马某某、零工驿站及用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听取了三方陈述和解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告知三方各自的权益及维权途径。调查发现马某某陈述属实,零工驿站扣除马某某押金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经调解,零工驿站退还押金80元。
3、启示
零工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要积极寻求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的支持和保护,零工驿站、用工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零工工资支付案
1、基本案情:
罗某经零工驿站介绍,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日结。罗某工作半天后离开,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资,遭到拒绝。罗某认为,他按照工作安排前往该物流公司工作,正常履行了半天的工作职责,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不当行为,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他应得的工资。物流公司认为罗某在工作半天后离职,不满足工作一天完整工时的要求,不应该支付全天的工资。经零工驿站调解无效,罗某申请劳动仲裁程序解决此纠纷。
2、处理结果
罗某作为原告,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仲裁申请书、原始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条复印件等。
仲裁庭在审理完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后,作出了以下判决: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应当支付罗某半天的工资,金额为工资的比例乘以半天工作的时间;双方在接到仲裁判决后应当立即履行,支付相关款项。双方对于仲裁判决结果都表示了理解和接受。该物流公司在接到仲裁判决后,迅速支付了罗某半天的工资。
3、启示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劳动法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提醒雇主在与临时工人合作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雇员应该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遇到工资支付等问题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
三、工资扣除与补偿问题
1、基本案情
张某与零工驿站签订劳动合同,被分配到东西湖某快递公司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他不慎在扎包快递时贴错地址码,导致部分快递被发往错误的地方。快递公司因此扣除了他180元的工资作为补偿,并联系零工驿站进行调解。张某对于工资被扣除一事无法接受,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此纠纷。
他认为自己的工作失误是因为培训不到位导致的,零工驿站和顺丰快递分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责任。他请求仲裁庭撤销被扣除的180元,要求零工驿站和顺丰快递分公司道歉。
2、处理结果
张某作为原告,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仲裁申请书、原始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条复印件等。
仲裁庭收到张某的仲裁申请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出席仲裁开庭,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认为零工驿站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如下:撤销顺丰快递分公司扣除张勇工资的决定。撤销张勇对零工驿站的索赔要求。零工驿站应当向张勇道歉,并支付补偿金180元。
3、启示
灵活就业零工模式区别于传统雇佣模式,易于产生复杂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要严格遵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厘清权利与义务,在尊法守法基础上多一些带入和体谅。用工单位在管理和培训员工时要注重细节,防止工作失误,为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