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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驿站+“劳动维权”】马紫烟与零工驿站的劳动争议

来源:汉川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 时间:2024-07-23 作者:汉川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 浏览量:

马紫烟与零工驿站的劳动争议

案件简介:

马紫烟是一名求职者,通过零工驿站在汉川市达利食品公司找到了一份零工工作。马紫烟被安排在达利食品公司拣货和包装工作,并且工资为日结。然而,由于马紫烟在零工驿站工作不满一个月,零工驿站扣除了她80元的押金。马紫烟认为此举不合理,并提出了申诉。随后,劳动监察机构介入调解该劳动争议,并最终退还了马紫烟的押金。

事件经过:

1.马紫烟在零工驿站注册,并由零工驿站安排去达利食品公司工作。零工驿站告知她工作期限为一周,工作内容是拣货和包装。

2.马紫烟履行了她的工作职责,保持稳定的工作态度,并且每天如期到达利食品公司工作。

3.在工作的第二周结束后,马紫烟被告知只能继续工作至此,因为达利食品公司的工作量减少了。零工驿站告知她,由于未满一个月工作期限,将会扣除她80元作为押金。

4.马紫烟对这种扣除押金的行为感到不满和不解,她觉得这是一个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她决定向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退还她的押金。

调解过程:

1.劳动监察机构在接到马紫烟的申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2. 调查过程中,劳动监察机构发现零工驿站在马紫烟工作期不满一个月时,扣除她的押金是不符合相关劳动法规定的。

3.劳动监察机构约谈了马紫烟、零工驿站和达利食品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4.劳动监察机构在审理期间通知了马紫烟的权益,告知她在法律下的权利和维权途径。

5.经过调查和协商,劳动监察机构得出结论,认为零工驿站扣除马紫烟的押金是违法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6.劳动监察机构要求零工驿站立即退还马紫烟被扣除的80元押金,并对零工驿站作出相应的处罚。

调解结果:

1.根据劳动法规定,零工驿站必须退还马紫烟被扣除的80元押金。

2.劳动监察机构对零工驿站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改正扣除押金的行为。

3.零工驿站在接到监察机构的要求后,立即退还了马紫烟80元押金。

4.马紫烟对劳动监察机构的积极配合和公正审理表示感谢,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作表示肯定。

该案例通过劳动监察的介入,最终确保了马紫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对违法扣押押金的零工驿站进行了处罚,为劳动者维护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这也提醒各零工驿站和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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