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伤要求。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更加突出就业导向,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制定如下执行方案。
一、返还对象
全市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时间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执行标准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四、资金发放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或共享数据获取单位性质、单位规模、参保职工数量、失业保险缴费期限金额、不计减员(裁员)人数、单位信用状况等信息,审核单位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参保单位符合稳岗返还“免申即享”条件的,不需提出申请。通过信息系统或共享数据信息获取不到相关信息,不能完成审核的,参保单位需向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需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审核通过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单位名单和返还金额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拨付返还资金。
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或信息系统中参保单位填报的账户。账户名称与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单位需提供相应材料证明,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拨付单位,以确保单位知晓。
因参保单位注销、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稳岗返还资金发放不成功的,经公告期满后不再拨付,资金退回失业保险基金。
五、相关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履行稳就业惠民生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加速释放政策红利,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2、优化经办服务。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基金平稳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