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网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委网信办
2024 年 10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工程系列网信工程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网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 素质专业化的网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鄂办发〔2017〕60 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网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 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网信系统企事业单位从事网络传播、网络治理、网络舆情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网络传播。主要从事网络信息策划与宣传、网络评论引导以及舆论传播研究、网络平台安全运营研究等相关工作。
(二)网络治理。主要从事网络辟谣治理、网络侵权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督处置以及网络文明建设、网络诚信建设、互联网行业自律、网络空间公共教育等相关工作。
(三)舆情管控。主要从事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情分析研判、网络舆情应对处置以及舆情刊物编写、行业标准研究等 相关工作。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 5 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 5 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三)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 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 业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博士后人员,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7 年以上,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满 5 年 以上;
2.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7 年 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满 5 年以上;
3.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3 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 满 5 年以上;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 上,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满 5 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后, 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可以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2.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工程师满 2 年以上;
3.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8 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工程师满 5 年以上;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工程师满 5 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当 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 年 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相关专业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 年 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满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 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满 4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7 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 年以上,取得并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满 2 年以上;
4.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取得并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满 4 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认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一)正高级工程师
1.专业资历与能力,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在网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技术突破或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网信领域重大项目(课题/任务),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3)主持的重点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全面掌握网信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业绩及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1 项(排名前 2)或三等奖 2 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国家重点 (重大)或 2 项省(部)级重点(重大)网络信息传播技术应 用、网络生态治理、网络舆情管理等互联网领域的科研项目(课 题、任务、方案)开发、推广和转让,并通过省(部)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3)主持设计、开发、研制的本专业领域产品或系统被 党政机关采购,或受党政机关单位委托研发的本专业领域产品或系统通过验收。
(4)主持参与 4 次以上全省重大网络事件信息监测、舆情分析研判、风险态势预警、网络辟谣疏导、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熟练运用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创新性开展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5)主持撰写的报告、研判分析、研究文章、调研报告 等获国家领导批示 1 次或省部级领导批示 2 次以上。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3.专业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排名前 2)。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重要报纸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第 1 作者不少于 2 篇)。
(4)主持编写本专业国家、地方、行业、团体、企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2 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主持编写完成 2 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项目报告、技术报告、设计方案等。
(二)高级工程师
1.专业资历与能力,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研究 工作的能力,系统掌握网信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作为核心骨干参与过省 (部)级重点科研任务、重点工程项目,或担任过市(厅)级 重点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2)能够根据本部门、本单位需要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 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应用价值或社会价值的研究课题,得到 同行专家或有关部门认可。
(3)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网信领域重大科研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性、关键性技术难题 2 项以上。
(4)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负责的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业绩及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 奖 3 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省(部) 级或 2 项市(厅)级网络信息传播技术应用、网络生态治理、 网络舆情管理等互联网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开发、 推广和转让,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业务骨干设计、开发、研制的本专业领域产品 或系统被党政机关采购,或受党政机关单位委托研发的本专业 领域产品或系统通过验收。
(4)牵头撰写的报告、研判分析、研究文章、调研报告 等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1 次以上。
(5)主持 2 次以上全省重大网络事件或 4 次以上市州级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信息监测、舆情分析研判、风险态势预警、 网络辟谣疏导、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熟练运用互联网领域新 技术、新模式创新性开展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专业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过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有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排名前 2)。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 1 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学术会上宣读或交流 1 篇以上论文。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重要报纸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第 1 作者不少于 1 篇)。
(4)参与编写国家、地方、行业、团体、企业的技术标 准(规程、规范、导则)2 项,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主持编写 本单位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 2 项以上。
(5)参与编写完成 2 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 目的项目报告、技术报告、设计方案等,或主持编写完成本单 位重点项目的项目报告、研判报告、工作方案。
(三)工程师 1.专业资历与能力,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网信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市(厅)级以上立项的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本部门、本单位自立项目。
(3)市(厅)级以上重点研究项目中的子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4)了解网信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和撰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具备本学科某一领域独立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研究课题和调研工作任务,取得较好成绩。
2.业绩及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 1 项,或获本单位技术奖 3 项。
(2)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或 2 项市(厅)级网络信息传播技术应用、网络生态治理、网络舆情管理等互联网领域的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开发、推广和转让,并通过市(厅) 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网信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等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 2 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与的项目获市(厅)级网信有关赛事奖 1 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参与 1 次以上全省重大网络事件或 2 次以上市州重大网络事件信息监测、舆情分析研判、 风险态势预警、网络辟谣疏导、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熟练运用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创新性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专业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在行业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行业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的编写。(4)撰写过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良好经济效益的专利成果、 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 问题解决方案、标准规范等。
(四)助理工程师
能积极参与有关工作,能根据岗位要求和技术规范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正确地记载、整理技术资料,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五)技术员
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和技术总结。
第七条 破格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除须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级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 1 项, 或二等奖 2 项。2.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 一等奖 2 项(排名前 2);或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 4 项(排名前 2)。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3 件以上,其中至少 2 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推广应用且取 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 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4.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互联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导则)2 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 实施的互联网相关领域省级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导则) 4 项。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6 篇(第 1 作者),其中:至少 4 篇在核心期刊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出 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 部(第 1 作者),其中:本 人撰写 20 万字以上。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2.主持的项目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 1 项(排名前 2);或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一 等奖 2 项(排名前2)。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2 件以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4.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互联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导则)1 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 实施的互联网相关领域省级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导则) 1 项;或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互联网相关领域省级标准(规 程、规范、规划、导则)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本专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导则) 3 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标准 6 项。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 篇(排名前 2),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第 1 作者或通 讯作者);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1 部(排 名前 2),其中:本人撰写 15 万字以上。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申报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技奖 1 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 1 项;或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 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4.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互联网相关领域省级标准(规 程、规范、规划、导则)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本专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导则) 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标 准 4 项。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排名前 2),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排名前 2)。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本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是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截止时间均为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
第十条 本条件中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 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有关条款说明如下。
(一)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本评审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四)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或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科技奖项,或省(部)级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国家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直接授予的奖励以及经省(部)级以上单位批准,由社会力量设立评选的奖项;地(厅)级指各地(市)级党委政府和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奖项。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或经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申报人应提供相应行业协会、学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以及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认可、委托等有效的证明材料。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等非 政府奖项,须提供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五)“项目(课题/任务)”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六)网信相关大赛奖项名称排序可对应获奖等次。
(七)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均指排名前三。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八)本条件中的“批示”指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采纳应用”指为决策参考提供指导性建议,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九)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 1 件(限前三发明人)可替代论文 2 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 1 件(限第一发明人)可替代论文 1 篇。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授权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 用,不得替代“高水平学术期刊”的成果要求。
(十)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刊号(ISSN )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 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 索引期 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本条件中凡冠 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下列 条件之二”,指的是满足两项不同的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 条件两次。同一项目既可作为本评审条件获奖业绩支撑材料又可作为项目业绩、学术成果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予以明确, 只能作为其中一项,不可兼用。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重要报纸”是指:《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及省部级机关报纸。
(十二)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专业技 术人员提交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业绩 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替代 “高 水平学术期刊”的成果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需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 挑”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 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网信专业申报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