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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 争议处理、报告制度

来源:汉川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 时间:2023-06-01 作者:汉川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 浏览量:

为积极预防和化解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劳动关系风险,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理原则

1.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处理农民工工资和重大集体争议案件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劳动关系股、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会同法律援助、总工会等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2.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处理农民工工资和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基本目标是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严格管辖,分级处理,迅速高效。在发生农民工工资和重大集体争议时,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责任分工,主动作为,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调配、协调、联合基层调解组织、工会有关单位迅速有效处理争议。

(二)等级划分

农民工工资和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按照事件涉及人数、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事态复杂及其危害程度,原则上划分为普通(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三个等级。

1.普通(Ⅲ级)。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

2.重大(Ⅱ级)。50人以上100人以下,涉及共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承包人)逃逸、经营不善及其他变故等原因的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

3.特别重大(Ⅰ级)。100人以上事态紧急、影响重大的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

(三)案件处理

开辟绿色通道,遵循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调解,及时进行裁决,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1.仲裁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申请书当天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及时与局劳动关系股、总工会、涉案用人单位和事情发生所在地政府沟通联系。

2. 在收到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当天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当天组成合议庭,并向申请人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3日内将应申请文书送达被申请人。开庭时间为被申请人收到应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

4.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 15 日内组织开庭。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委受理案件之日起30 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报告制度和要求
1.报告时间。每月1 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孝感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报送上月处理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月工作情况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即发生即报告制度

2.报告内容。发生集体争议案件及时上报,包括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案件简要情况;事态程度,涉案人数与标的;争议发生后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争议报告单位。

3.报告程序。属于普通性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的,调解仲裁机构应在争议受理后及时报市人社局,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重大集体争议的,应在争议受理后半小时内报告市人社局和孝感市人社局,书面上报详细情况,并按处理进度动态上报案件处理情况。

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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